《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符振清訴顏香芬房屋糾紛申訴案的復函》是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8月7日印發的一份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符振清訴顏香芬房屋糾紛申訴案的復函
- 發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發布日期:1991-08-07
-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概述,內容,
概述
【發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1-08-07
【生效日期】1991-08-07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1-08-07
【生效日期】1991-08-07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符振清訴顏香芬房屋糾紛申訴案的復函
(1991年8月7日)
內容
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於申訴人符振清訴被申訴人顏香芬房屋糾紛申訴一案的請示報告》收悉。經研究認為,該案當事人雙方1971年6月合買府城鎮達士巷7號第二進梁先覺、黃秀珍夫婦的正屋一間和橫屋二眼的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雙方購買後又長期各半居住、管理、使用,顏香芬也曾承認是與符振清合買。在買房時,符振清雖在昌江縣工作,戶口不在瓊山縣府城鎮,但符是離休幹部,並非農村戶籍,且符的妻子及其本人的戶口已先後於1974年、1977年均遷入瓊山縣府城鎮,房產部門亦同意給符辦理房產契證。據此,同意你院審判委員會多數人的傾向性意見,即認定府城鎮達士巷7號第二進正屋一間、橫屋二眼系屬符振清、顏香芬兩人合資購買產權,應當共有。
你院《關於申訴人符振清訴被申訴人顏香芬房屋糾紛申訴一案的請示報告》收悉。經研究認為,該案當事人雙方1971年6月合買府城鎮達士巷7號第二進梁先覺、黃秀珍夫婦的正屋一間和橫屋二眼的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雙方購買後又長期各半居住、管理、使用,顏香芬也曾承認是與符振清合買。在買房時,符振清雖在昌江縣工作,戶口不在瓊山縣府城鎮,但符是離休幹部,並非農村戶籍,且符的妻子及其本人的戶口已先後於1974年、1977年均遷入瓊山縣府城鎮,房產部門亦同意給符辦理房產契證。據此,同意你院審判委員會多數人的傾向性意見,即認定府城鎮達士巷7號第二進正屋一間、橫屋二眼系屬符振清、顏香芬兩人合資購買產權,應當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