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由省級人民政府確定單獨編制城市規劃的礦區行政管理部門有權對拆遷糾紛作出處理決定並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由省級人民政府確定單獨編制城市規劃的礦區行政管理部門有權對拆遷糾紛作出處理決定並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函》在1989.07.04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由省級人民政府確定單獨編制城市規劃的礦區行政管理部門有權對拆遷糾紛作出處理決定並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函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1989.07.04
  • 實施時間:1989.07.04
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黔法(1989)民請字第1號關於個體工商戶閻興文、黃祥榮所經營商店被拆除一案處理意見的請示報告收悉。經研究,並徵求了建設部和化工部的意見,我們認為:
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單獨編制城市規劃的礦區行政管理部門,對拆遷糾紛可以作出處理決定,也可以根據其處理決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個體工商戶閻興文和黃祥榮是拆遷戶,在他們拒不搬遷的情況下,開陽縣人民法院於1984年1月根據有關法律規定精神以及開陽礦務局的申請,強制執行閻、黃搬遷並無不當。至於一些遺留問題,可根據具體情況妥善處理。
以上意見,僅供你院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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