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王淑才與許桂蘭為分配保險賠償費發生的糾紛,主管部門正在處理,應由他們繼續解決,人民法院不宜直接受理的批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王淑才與許桂蘭為分配保險賠償費發生的糾紛,主管部門正在處理,應由他們繼續解決,人民法院不宜直接受理的批覆》在1986.02.17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王淑才與許桂蘭為分配保險賠償費發生的糾紛,主管部門正在處理,應由他們繼續解決,人民法院不宜直接受理的批覆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1986.02.17
  • 實施時間:1986.02.17
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冀法民(1985)28號請示報告收悉。據報告:唐山鐵路建築段工人單福利在中國土木建築公司派往伊拉克修築高速公路時,因車禍死亡。中國土木建築公司決定發給單福利遺囑保險賠償人民幣二萬元,單福利的配偶許桂蘭與母親王淑才為分配此款發生糾紛,唐山鐵路建築段調解不成,將該款存入銀行。王淑才於一九八五年一月向唐山市路北區人民法院起訴。
我們經研究認為:王淑才與許桂蘭為分配賠償費發生的糾紛,主管部門正在處理,並有處理意見,應由他們繼續解決。因此同意你院報告中所提處理辦法:此糾紛法院暫不宜直接受理。一、二審所收的訴訟費應予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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