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王水泉訴鄭戴仇名譽權案的復函

經研究認為,鄭戴仇參與評定王水泉副教授職稱時,有人反映王水泉所寫《從經典描述提取量子信息--費曼路徑積分簡介》(下稱《簡介》)是抄襲之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王水泉訴鄭戴仇名譽權案的復函
  • 釋義:最高人民法院的復函
【發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發布文號】(1989)民他字第39號
【發布日期】1990-04-06
【生效日期】1990-04-06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王水泉訴鄭戴仇名譽權案的復函
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贛法(民)6號《關於王水泉訴鄭戴仇名譽權案的請示報告》收悉。
經研究認為,鄭戴仇參與評定王水泉副教授職稱時,有人反映王水泉所寫《從經典描述提取量子信息--費曼路徑積分簡介》(下稱《簡介》)是抄襲之作,鄭將此意見向評審組織反映是允許的。但當意見未被採納後,竟擅自在公眾場合多次傳播;尤其是在有關人員證明,並由有關組織作出《簡介》不屬抄襲之作的結論後,仍繼續散布,進一步擴大不良影響,其行為已超越了評定工作的職權範圍。故同意你院審判委員會的意見,即鄭戴仇的行為損害了王水泉的名譽權,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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