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王欣然、任桂香與鄧志榮房屋買賣糾紛一案如何處理的函》在1989.12.31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王欣然、任桂香與鄧志榮房屋買賣糾紛一案如何處理的函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1989.12.31
- 實施時間:1989.12.31
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鄂法(89)民行字第4號“關於王欣然、任桂香與鄧志榮房屋買賣糾紛一案的請示報告”收悉。對王欣然、任桂香與鄧志榮房屋買賣關係是否成立的問題,經研究,我們認為,該案當事人雙方的房屋買賣協定已載明要經公證機關公證後買賣方能生效,既然公證機關不予公證,就不具備雙方約定的生效條件。根據本案的實際情況,以不認定王欣然、任桂香與鄧志榮的房屋買賣關係成立為宜。
以上意見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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