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王文祥訴馬恩樹、兗州市南郊水暖安裝工程有限公司解散、清算公司一案應否受理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王文祥訴馬恩樹、兗州市南郊水暖安裝工程有限公司解散、清算公司一案應否受理的復函》在2002.08.26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王文祥訴馬恩樹、兗州市南郊水暖安裝工程有限公司解散、清算公司一案應否受理的復函
  • 頒布時間:2002年08月26日
  • 實施時間:2002年08月26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於人民法院能否受理公司解散和清算案件的請示》(魯高法函[2002]1號)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未規定公司的司法解散程式。人民法院受理股東強制解散、清算公司的訴訟請求沒有法律依據。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之規定,本案原告的訴訟請求不屬人民法院的受案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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