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父母的房屋遺產由兄弟姐妹中一人領取了房屋產權證並視為己有發生糾紛應如何處理的批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父母的房屋遺產由兄弟姐妹中一人領取了房屋產權證並視為己有發生糾紛應如何處理的批覆》在1987.06.15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父母的房屋遺產由兄弟姐妹中一人領取了房屋產權證並視為己有發生糾紛應如何處理的批覆
  • 頒布時間:1987年06月15日
  • 實施時間:1987年06月15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粵法民字(1987)31號關於惠陽地區中級人民法院請示的抗訴人鐘秋香、鐘玉妹訴鐘壽祥房屋糾紛一案的報告及卷宗收悉。
據你院報告稱:鐘和記(1941年故)與妻子蘇襯(1926年故)、繼妻王細(1984年故)先後生有四個兒女,即:鐘妙(1976年故)、鐘秋香、鐘玉妹、鐘秋勝(1981年故)。1940年鐘和記與王細夫婦收養了鐘壽祥(當時12歲)。1939年、1940年鐘和記和王細購置房屋六間,鐘和記死後,由王細、鐘玉妹、鐘秋香、鐘壽祥等長期居住。1973年鐘秋香將自己居住的那部分房屋進行了改建。鐘壽祥曾以自己的名字,於1947年、1953年、1960年先後領取了六間房屋所有權證。王細於1984年死後,鐘壽祥便在1985年將部分房屋拆除改建,並將其中部分房屋宅基地給其子使用,為此,雙方發生糾紛。
經研究,同意你院審判委員會的意見。即根據該房產的來源及使用等情況,以認定該屋為鐘和源、王細的遺產,屬鐘秋香、鐘玉妹、鐘壽祥、鐘妙、鐘秋勝5人共有為宜。鐘壽祥以個人名義領取的產權證,可視為代表共有人登記取得的產權證明。鐘妙、鐘秋勝已故,其應得部分由其合法繼承人繼承。以上意見供你院批覆時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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