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為犯人代寫抗訴狀問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為犯人代寫抗訴狀問題的復函是最高人民法院於1963年10月11日發布,自1963年10月11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最高人民法院
  • 發布日期:1963年10月11日
  • 實施日期:1963年10月11日
  • 效力級別:司法解釋
  • 法規類別:刑訴綜合規定與解釋
  公安部“人民公安”編輯室:
你們轉來甘肅省皋蘭縣公安局×××同志的來信已收閱。關於犯人不服法院的刑事判決,要求抗訴,但自己不能書寫抗訴狀,應由誰代為書寫的問題,我們意見,法院和看守所的工作人員都可以根據他的要求代為書寫。如果犯人已被關押在看守所,要求抗訴,但自己不能書寫抗訴狀,由看守所的工作人員代為書寫,較為方便,過去不少地方習慣上也是這樣做的。
此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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