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湖北省龍感湖農場駐江西省九江市中轉站與王秀英房屋改建糾紛案的函復》在1993.01.12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湖北省龍感湖農場駐江西省九江市中轉站與王秀英房屋改建糾紛案的函復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1993.01.12
- 實施時間:1993.01.12
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992年10月15日《關於江西省九江市王秀英房屋糾紛申訴案的請示》收悉。
經研究認為,湖北省龍感湖農場駐九江市中轉站與馬文慶於1975年5月30日和12月6日所簽訂的兩份契約表明,當事人雙方系共同改建房屋,不是買賣房屋關係。雙方已按契約履行多年,並無爭議。1982年馬文慶死後,其妻王秀英以房屋是“抵押”給農場中轉站的為由,否定原協定,不應支持。九江市中級人民法院將訟爭的110號前幢樓房判歸龍感湖農場駐九江市中轉站所有。後幢樓房判歸王秀英所有,並無不當。據此,我們同意你院審判委員會傾向性的意見,即維持九江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案的終審判決。請你們做好王秀英的息訴工作。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