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湖北橫向經濟物資貿易公司與中國冶金進出口湖北公司、中國農業銀行武漢市分行漢口支行返還保證金請示案的答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湖北橫向經濟物資貿易公司與中國冶金進出口湖北公司、中國農業銀行武漢市分行漢口支行返還保證金請示案的答覆》在2002.02.27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湖北橫向經濟物資貿易公司與中國冶金進出口湖北公司、中國農業銀行武漢市分行漢口支行返還保證金請示案的答覆
  • 頒布時間:2002年02月27日
  • 實施時間:2002年02月27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鄂高法[2001]127號《關於湖北橫向經濟貿易公司與中國冶金進出口湖北公司、中國農業銀行武漢市分行漢口支行返還保證金一案的請示》收悉。經本院審判委員會研究,答覆如下:
一、中國農業銀行武漢市分行漢口支行強行劃撥保證金,抵還其對中國冶金進出口湖北公司貸款的行為沒有法律依據,構成侵權,應承擔民事責任。
二、(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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