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發布文號】法明傳(1997)202號
【發布日期】1997-06-07
【生效日期】1997-06-07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發布文號】法明傳(1997)202號
【發布日期】1997-06-07
【生效日期】1997-06-07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關於涉及中銀信託投資公司案件的訴訟時效問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
鑒於中國人民銀行接管中銀信託投資公司(下稱中銀公司)及廣東發展銀行收購中銀公司均需對其債權、債務及財務狀況進行清理,不能及時對外主張債權的情況,為依法保護其合法債權,對原中銀公司的債權,凡在接管、收購前尚未超過訴訟時效期限的,一律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九條訴訟時效中止的規定。中止期間為中國人民銀行接管之日起至本院發文確定的繼續中止執行期間屆滿之日止(即1995年10月6日至1997年1月15日)。中止期間屆滿之次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鑒於中國人民銀行接管中銀信託投資公司(下稱中銀公司)及廣東發展銀行收購中銀公司均需對其債權、債務及財務狀況進行清理,不能及時對外主張債權的情況,為依法保護其合法債權,對原中銀公司的債權,凡在接管、收購前尚未超過訴訟時效期限的,一律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九條訴訟時效中止的規定。中止期間為中國人民銀行接管之日起至本院發文確定的繼續中止執行期間屆滿之日止(即1995年10月6日至1997年1月15日)。中止期間屆滿之次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