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法院不參與各地行風評比活動的通知是最高人民法院於2004年06月02日發布,自2004年06月02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最高人民法院
- 發布日期:2004年06月02日
- 實施日期:2004年06月02日
- 效力級別:司法解釋
- 法規類別:精神文明建設
全國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各級軍事法院、各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和基層法院、各海事法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各級法院:
近年來,一些地方部門在開展民主評議行風活動中,將人民法院列入評議範圍,在一定程度上為接受民眾監督,改進審判作風和工作作風發揮了積極作用。但是,這種做法混淆了人民法院作為審判機關與政府機關及其職能部門在憲法地位上的區別,不利於維護國家法制形象和司法機關的權威。
2004年3月9日,國務院糾風辦對湖南省糾風辦就能否將法院列為行風評議對象的請示作出答覆,明確指出,民主評議行風的對象是行政部門和公用事業單位。糾風辦作為政府內部的監督部門,無權把檢察院、法院列為行風評議對象。
必須強調,人民法院雖然不參與地方政府組織的民主評議行風活動,但是作為國家審判機關,審判作風、工作作風和司法水平如何,直接影響著國家的法制形象以及黨和政府的形象。因此,各級人民法院要充分認識所肩負的重要職責,深入踐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嚴格執行憲法和法律,努力實踐“公正與效率”工作主題,認真貫徹司法為民的要求,主動接受人民民眾的監督,不斷加強自身建設,通過“司法公正樹形象”教育活動,不斷改進審判作風和工作作風,為改革、發展、穩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樹立人民法院的良好形象。
今後,各級法院遇到地方有關部門要求法院參與行風評比活動的,應向有關部門認真做好說明解釋工作,嚴格按國務院糾風辦有關批覆的精神辦理。
附:國務院糾正行業不正之風辦公室對湖南糾風辦《關於能否將法院列為行風評議對象的請示》的答覆意見(略)
最高人民法院
2004年6月2日
近年來,一些地方部門在開展民主評議行風活動中,將人民法院列入評議範圍,在一定程度上為接受民眾監督,改進審判作風和工作作風發揮了積極作用。但是,這種做法混淆了人民法院作為審判機關與政府機關及其職能部門在憲法地位上的區別,不利於維護國家法制形象和司法機關的權威。
2004年3月9日,國務院糾風辦對湖南省糾風辦就能否將法院列為行風評議對象的請示作出答覆,明確指出,民主評議行風的對象是行政部門和公用事業單位。糾風辦作為政府內部的監督部門,無權把檢察院、法院列為行風評議對象。
必須強調,人民法院雖然不參與地方政府組織的民主評議行風活動,但是作為國家審判機關,審判作風、工作作風和司法水平如何,直接影響著國家的法制形象以及黨和政府的形象。因此,各級人民法院要充分認識所肩負的重要職責,深入踐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嚴格執行憲法和法律,努力實踐“公正與效率”工作主題,認真貫徹司法為民的要求,主動接受人民民眾的監督,不斷加強自身建設,通過“司法公正樹形象”教育活動,不斷改進審判作風和工作作風,為改革、發展、穩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樹立人民法院的良好形象。
今後,各級法院遇到地方有關部門要求法院參與行風評比活動的,應向有關部門認真做好說明解釋工作,嚴格按國務院糾風辦有關批覆的精神辦理。
附:國務院糾正行業不正之風辦公室對湖南糾風辦《關於能否將法院列為行風評議對象的請示》的答覆意見(略)
最高人民法院
2004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