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法官等級評定和微調若干問題的解答》在2000.05.25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法官等級評定和微調若干問題的解答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2000.05.25
- 實施時間:2000.05.25
法官等級調整,評定法官等級,
法官等級調整
1、法[1999]227號檔案《關於調整部分法官的法官等級的通知》第一部分中調整對象的範圍如何確定?其法官等級如何評定?
此次“微調”的對象指在首次評定法官等級中被評定為五級法官至二級高級法官,並自1998年11月1日至1999年10月31日期間法律職務與行政職級均未發生變化,或雖職務職級晉升、但法官等級未發生變化(其在新職務職級編制幅度內的等級仍與原等級相同)的現任法官。“微調”的含義是將上述法官的行政職級及任職年限、工作年限的截止時間,由1998年10月31日延長至1999年10月31日,仍按照首評的標準再一次套入相應的法官等級,如達到上一級法官等級的標準,可以在其首次評定的法官等級的基礎上,在職務等級編制幅度內調整到上一級法官等級。其法官等級的起始時間,為達到新法官等級評定標準的時間。
首次評定法官等級中被評定為五級法官至二級高級法官的現任法官,在1998年11月1日至1999年10月31日期間法官職務、行政職級晉升,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等級暫行規定》第十六條的規定辦理,其等級低於新任職務編制等級的,應當晉升至新任職務編制等級的最低等級。已經晉升等級的,不再適用“微調”。其法官等級的起始時間,為其晉升新職務職級達到新法官等級標準的時間。
因職務職級晉升或適用微調政策均可調整到上一級法官等級的,其法官等級的起始時間,為較早達到新法官等級評定標準的時間。
評定法官等級
2、1998年10月31日前被任命的法官,在1999年4月1日至1999年10月31日期間確定了相應行政職級,達到了法官最低職級配備規格,這次如何評定法官等級?
這部分人員可以按照首次評定法官等級對待。其計算行政職級任職年限、工作年限的截止時間從幹部主管部門確定其達到法官最低職級配備規格的時間起計算。其法官等級的起始時間,從幹部主管部門確定其達到法官最低職級配備規格的時間起計算。
3、1998年11月1日至1999年10月31日期間,初任法官職務但尚未評定法官等級的人員,行政職級未達到最低配備規格,這次是否可以按照《關於調整部分法官的法官等級的通知》第四部分第4條規定評定法官等級?
這部分人員的行政職級未達到法官的最低職級配備規格,暫不評定法官等級。待有關部門確定了相應行政職級後,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等級暫行規定》和《評定法官等級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參加首次法官等級評定。
4、法[1999]227號檔案《關於調整部分法官的法官等級的通知》第三部分第2至第7條規定的時間界限如何掌握,是否也限於1999年10月31日前?
在等級“微調”批准以前,有第2至第7條所列情況之一的,均不予調整法官等級,時間不限於1999年10月31日前。
5、此次“微調”適用的是《法官等級變動審批表》,在“變動等級原因”欄目如何填寫?
在“變動等級原因”欄目填寫“微調”。不屬於“微調”原因,法官等級變動的,按照《法官等級變動審批表填表說明》第五條規定填寫。
6、上一次法官等級評定過程中因違法違紀受審查或上年度未考核等原因緩評法官等級的,如何參加1998年11月1日至1999年10月31日期間的法官等級評定?
按照《評定法官等級實施辦法》及《〈評定法官等級實施辦法〉若干問題解答》6、7、8、9條的有關規定辦理。
7、如何理解“晉升二級高級法官以上等級的審批工作,可以隨時辦理”的規定?
該規定僅指因法官職務或行政職級提升達到二級高級法官以上等級的,其等級變動的審批工作,可以隨時辦理。
8、曾兼任法警的法官,首次評定法官等級時未能參評,在1998年11月1日至1999年10月31日期間被免去法警職務及警銜,如何評定法官等級?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等級暫行規定》和《評定法官等級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參加法官等級的首次評定。其計算行政職級任職年限、工作年限的截止時間為免去警銜的時間。其法官等級的起始時間,從免去警銜的時間計算。
9、已評定法官等級的人員,現因工作需要調任法警職務,應如何處理?
法官、法警職務不能同時擔任,現因工作需要調任法警職務的,授予警銜之前應先免去其法官職務、取消法官等級。其法官等級的取消時間為免去法官職務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