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江蘇宜興市雙環環保設備廠與新疆英吉沙縣自來水公司、新疆英吉沙縣供排水公司加工承攬違約金糾紛一案的指定管轄通知

2002年9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江蘇宜興市雙環環保設備廠與新疆英吉沙縣自來水公司、新疆英吉沙縣供排水公司加工承攬違約金糾紛一案的指定管轄通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2002.09.06
  • 實施時間:2002.09.06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2001]蘇立民二他字第005號報告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新高法函[2001]19號報告均收悉。關於江蘇宜興市雙環環保設備廠(下稱雙環設備廠)與新疆英吉沙縣自來水公司(下稱自來水公司)、新疆英吉沙縣供排水公司(下稱供排水公司)加工承攬違約金糾紛(新疆以購銷契約糾紛為案由)一案的管轄權爭議問題,經研究答覆如下:
一、關於本案契約的性質,從契約約定和履行情況看,雙環設備廠為自來水公司提供用於英吉沙縣城供水系統改擴建的玻璃鋼管道及零部件,主要是根據自來水公司提供的施工圖紙,並利用自身的設備和技術特別製作的,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實為定作關係。故本案系爭契約的性質屬於承攬契約。
二、關於契約履行地,根據雙方當事人約定,雙環設備廠按要求製作供排水公司所需玻璃鋼管及零部件,並負責在英吉沙水廠工地安裝,製作產品行為地和安裝地都應為契約履行地。根據我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0條,宜興市法院和英吉沙縣法院對本案均享有管轄權。
三、鑒於本案宜興市法院立案在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3條的規定,本案應由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之規定,本院指定由江蘇省宜興市人民法院管轄本案,請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依法撤銷喀針地區、英吉沙縣兩級法院對本案作出的民事裁定,將全案卷宗移送江蘇省宜興市法院合併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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