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武漢證券公司與大連連通公司債券兌付糾紛一案如何確定管轄權問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武漢證券公司與大連連通公司債券兌付糾紛一案如何確定管轄權問題的復函》在1995.12.07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武漢證券公司與大連連通公司債券兌付糾紛一案如何確定管轄權問題的復函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1995.12.07
  • 實施時間:1995.12.07
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鄂高法明傳(1995)240號請示報告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企業債券是一種有價證券,企業債券當事人的權利、義務表現在債券上,並依票面載明的事項行使和履行。企業債券兌付糾紛案件應由債券兌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本案雙方當事人對兌付地點沒有明確約定。因此,應由被告大連連通證券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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