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發布文號】(90)民他字第9號
【發布日期】1990-04-12
【生效日期】1990-04-12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發布文號】(90)民他字第9號
【發布日期】1990-04-12
【生效日期】1990-04-12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林澤莘等訴林叢析產糾紛案的復函
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989)閩法民他字第24號《關於福建省福鼎縣法院受理的林澤莘等訴林叢析產糾紛案的請示報告》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你院(1989)閩法民他字第24號《關於福建省福鼎縣法院受理的林澤莘等訴林叢析產糾紛案的請示報告》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一、被繼承人林澤芸的遺產從香港調回後,被告林叢違反“通過協商解決”的一致協定,私自將遺囑繼承後剩餘的遺產以自己的名義存入銀行,原告要求分割遺產提起訴訟,應以繼承糾紛立案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