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林澤莘等訴林叢析產糾紛案的復函

【發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發布文號】(90)民他字第9號
【發布日期】1990-04-12
【生效日期】1990-04-12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林澤莘等訴林叢析產糾紛案的復函
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989)閩法民他字第24號《關於福建省福鼎縣法院受理的林澤莘等訴林叢析產糾紛案的請示報告》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一、被繼承人林澤芸的遺產從香港調回後,被告林叢違反“通過協商解決”的一致協定,私自將遺囑繼承後剩餘的遺產以自己的名義存入銀行,原告要求分割遺產提起訴訟,應以繼承糾紛立案審理。
二、被繼承人林澤芸與被告林叢的養母子關係可予認定。但對遺產的處理,應根據被繼承人生前真實意願和權利義務相一致的原則,參照繼承法十四條規定的精神,分給林澤莘、林傳璧、林傳綬等人適當的遺產。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