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從香港調回的被繼承人的遺產如何處理的函

1990年4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從香港調回的被繼承人的遺產如何處理的函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1990.04.12
  • 實施時間:1990.04.12
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989]閩法民他字第24號“關於福建省福鼎縣法院受理的林澤莘等訴林叢析產糾紛案的請示報告”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一、被繼承人林澤芸的遺產從香港調回後,被告林叢違反“通過協商解決”的一致協定,私自將遺囑繼承後剩餘的遺產以自己的名義存入銀行,原告要求分割遺產提起訴訟,應以繼承糾紛立案審理。
二、被繼承人林澤芸與被告林叢的養母子關係可予認定。但對遺產的處理,應根據被繼承人生前真實意願和權利義務相一致的原則,參照繼承法第14條規定的精神,分給林澤莘、林傳壁、林傳綬等人適當的遺產。
司法檔案(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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