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朱秀珍繼承張裕仁遺產案的批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朱秀珍繼承張裕仁遺產案的批覆》在1985.03.28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朱秀珍繼承張裕仁遺產案的批覆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1985.03.28
  • 實施時間:1985.03.28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984年11月30日[83]滬高民上字第9號請示的朱秀珍繼承張裕仁遺產案,我院研究認為:朱秀珍與張裕仁的合法婚姻關係,在張裕仁死亡以前,未曾依法解除,且事實上仍有聯繫;失秀珍與陳玉林屬於非法同居關係。因此,朱秀珍作為張裕仁的配偶,對張裕仁的遺產享有繼承權。
本案在程式上,張裕仁的另一配偶何月卿在張死後依法享有的權利,現在還有權利承當人,人民法院就應當通知其參加訴訟。但原審法院沒有通知,因此本案以發回重審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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