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本院發出的內部檔案凡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報》不一致的均以公報為準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本院發出的內部檔案凡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報》不一致的均以公報為準的通知在1985.07.02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本院發出的內部檔案凡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報》不一致的均以公報為準的通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1985.07.02
  • 實施時間:1985.07.02
全國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各級軍事法院、鐵路運輸法院,各海事法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報》1985年第二號刊登了我院1984年9月8日〔84〕法辦字第112號檔案中《關於貫徹執行〈民事訴訟法(試行)〉若干問題的意見》、1984年10月10日〔84〕法辦字第128號檔案中《關於在經濟審判工作中貫徹執行〈民事訴訟法(試行)〉若干問題的意見》。刊登時,我院對這兩個檔案的個別內容和一些文字,作了適當的修改。今後執行這兩個檔案,應以公報刊登的為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報》是我院公開的正式的檔案,我院發出的內部檔案凡是與公報不一致的,均以公報為準。
司法檔案(類別)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