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私自錄音取得的資料能否作為證據使用問題的批覆》在1995.03.06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私自錄音取得的資料能否作為證據使用問題的批覆
- 頒布時間:1995年03月06日
- 實施時間:1995年03月06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冀高法〔1994〕39號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證據的取得首先要合法,只有經過合法途逕取得的證據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私自錄製其談話,系不合法行為,以這種手段取得的錄音資料,不能作為證據使用。
此復
最高人民法院
一九九五年三月六日
司法解釋(類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