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木帆船海事賠償責任問題的批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木帆船海事賠償責任問題的批覆是最高人民法院於1955年05月25日發布,自1955年05月25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木帆船海事賠償責任問題的批覆
  • 發布部門:最高人民法院
  • 發布日期:1955年05月25日
  • 實施日期:1955年05月25日
  • 效力級別:司法解釋
  • 法規類別:海事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西南分院轉來你院1955年2月5日第208號請示收悉。關於木帆船海事賠償責任的問題,經與交通部聯繫後,現答覆如下:
(一)木帆船主原繫船舶所有人具以承運人的身份承運貨物,如遇海事發生時,亦應依“海事處理暫行辦法”第四條的規定處理。
(二)關於船工過失所引起的海事賠償,可否責令該船工與船主共同負擔賠償問題,“海事處理暫行辦法”雖無明文規定,但以木帆船主絕大部分為個體勞動者,既親自參加船上勞動,擔任前駕長或後駕長,為切合此一具體情況並使犯有過失的船工受到教育起見,可以參照前政務院於1954年7月14日所頒“國營企業內部勞動規則綱要”規定的精神責令其擔負部分賠償責任,此與“海事處理暫行辦法”第四條條文規定的精神並無牴觸之處。
(三)船工因故意行為所發生的海事,其情形自較過失行為更為嚴重,除斟酌具體情況令其負擔全部或部分的賠償責任外,並須負刑事責任,由當地人民法院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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