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饒兆義木船海損賠償一案的批覆是最高人民法院於1957年01月05日發布,自1957年01月05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饒兆義木船海損賠償一案的批覆
- 發布部門:最高人民法院
- 發布日期:1957年01月05日
- 實施日期:1957年01月05日
- 效力級別:司法解釋
- 法規類別:民事責任
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56)債字第718號請示收悉。經本院與中國人民保險公司聯繫,並由中國人民保險公司與湖南省保險公司聯繫後,均認為:在饒兆義木船海損賠償糾紛一案中,已查明船主為避免兩船碰撞所採取的緊急措施是正確的,必要的。由於採取緊急措施而激進水浪,造成貿易公司食鹽845斤的損失,湖南省保險公司已同意賠償。惟這種賠償責任,現在保險條款上尚無依據,故在處理時可採取協商辦法,不必由法院判決。希你院即與湖南省保險公司聯繫。
特此函復
附:
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海事案的賠償責任問題的請示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最近我省發生一批海損案件,在賠償責任上糾纏不清,按理應由保險公司負責,但保險公司堅決不肯;如不由保險公司負責,又無理說服被害人。如“饒兆義木船在1955年5月由隆頭往裡耶運送貿易公司東北鹽四千多斤,船行在婆婆樹灘有個急灣,河狹水急只能行一船,船進灘口不能發現上水的來船,當時恰有由上水開來一隻糧船(也看不見饒船),到兩船相遇時已將成為不可避免的撞擊危險了,當時船戶饒兆義為了避免碰撞,挽救兩船全部損失,即將纜子砍斷,並從右邊向左邊行駛,因船橫行阻住上面急水,水衝進艙,損失食鹽845斤。”事情發生後,經當地貿易、保險公司與行政單位前往出事地點查看,均認為饒船將纜砍斷避免兩船碰撞的緊急措施是對的,因而事故的發生,不能由船戶負責,貿易公司向保險公司要求按保險條例賠償,保險公司堅決不賠,理由是本案是屬水漬險範圍,非平安險範圍,保險公司現未開辦水漬險。而貿易公司則認為此是緊急措施所激進的水浪造成的損失,與一般因自然風浪激進船艙的水漬不同,堅要賠償。
本案經我院與省航運廳、保險公司聯繫,航運廳認為船戶採取緊急措施是正確的,如不採取緊急措施兩船碰撞,保險公司則賠償,今採取了緊急措施,減輕了損失,反而不賠,情理上說不過去,如不賠償影響和後果均不好,該廳認為應由保險公司負責賠償。否則,對保險公司業務開展與信用均不利。但保險公司扣住條文,認為是水漬險,該司未開辦水漬險,不能賠償。
我院認為:船碰撞了,全部損失了,保險公司可以全部賠償,而今船民採取了緊急措施,部分損失,反而不賠償,道理上顯然輕重倒置說不過去;要保險公司賠償,而該公司又扣住政策條文認為根據不足,此類海事案件究應如何處理為當?請速予指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