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方益順、方深耕與祁門縣鳧峰鄉恆豐村中心生產隊房產糾紛案的批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方益順、方深耕與祁門縣鳧峰鄉恆豐村中心生產隊房產糾紛案的批覆》在1985.03.28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方益順、方深耕與祁門縣鳧峰鄉恆豐村中心生產隊房產糾紛案的批覆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1985.03.28
  • 實施時間:1985.03.28
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皖民他字(84)第9號關於方益順、方深耕與祁門縣鳧峰鄉恆豐村中心生產隊房產糾紛一案的請示報告收悉。經研究我們認為,雙方訴爭之房屋原系方益順祖上遺產,其父母死亡後,應有權繼承其父母的遺產。但方益順在土改前一直未主張權利,土改時其伯母張珍仂一人登記確權,張珍仂死後生產隊將此房屋作絕產管理使用二十餘年,方也未提出過異議。所以,房產權應視為屬於張珍仂。張死後她的遺產就已轉移歸集體所有。方益順現要求繼承此遺產自不應支持。至於方深耕,因與張珍仂生前沒有形成收養關係,就不存在繼承的問題。因此,該遺產歸集體所有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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