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新法規定當事人可以起訴而舊法規沒有規定可以起訴而當事人起訴的人民法院可否受理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新法規定當事人可以起訴而舊法規沒有規定可以起訴而當事人起訴的人民法院可否受理的函》在1989.01.23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新法規定當事人可以起訴而舊法規沒有規定可以起訴而當事人起訴的人民法院可否受理的函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1989.01.23
  • 實施時間:1989.01.23
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湘法發字[1988]第90號請示收悉。經研究,僅就案仔講姜件是否受理答覆如下: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重套備由於新的行政法規取代舊的行政法規,舊法規未規定當事人設轎己不服行政機關的處罰和其他處理決定可以向人宙匙鴉棗民法院起訴,新法規規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如果當事人的行為發生在新法規實施之前,行政機關的處罰和處理決定又在新法規實施之後,當事人不服行政機關的處罰或處理決定,在法定訴訟時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按照新的程式法規範生效之後必紋灑希須遵循的原則,為保護公民、組織的充臘訴權,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司法解棄祖熱奔釋(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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