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提單持有人向收貨人實際取得貨物後能否再向承運人主張提單項下貨物物權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提單持有人向收貨人實際取得貨物後能否再向承運人主張提單項下貨物物權的復函》在2000.08.11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提單持有人向收貨人實際取得貨物後能否再向承運人主張提單項下貨物物權的復函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2000.08.11
  • 實施時間:2000.08.11
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999]閩經終字第165號關於福建省東海經貿股份有限公司訴韓國雙龍船務公司、中國福州外輪代理公司提單糾紛一案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一、本案提單持有人福建省東海經貿股份有限公司與承運人韓國雙龍船務公司形成了提單運輸法律關係,應按海上貨物運輸契約糾紛處理。
二、承運人韓國雙龍船務公司負有憑正本提單交付貨物的義務。其接受託運人的保函並將貨物交付給非提單持有人(貿易契約的買方),侵犯了提單持有人的擔保物權,違反我國法律規定和國際航運慣例,本應承擔無單放貨違約賠償責任。但是,提單擔保物權人福建省東海經貿股份有限公司通過與提貨人、託運人簽訂補充協定重新取得了提單項下貨物的占有權,並從中收取了部分款項,致使提單失去了擔保物權憑證的效力。故福建省東海貿易股份有限公司喪失了因無單放貨向承運人索賠提單項下貨款的權利。
此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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