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恢複審理和執行涉及原中國新技術創業投資公司原海南發展銀行經濟糾紛案件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恢複審理和執行涉及原中國新技術創業投資公司原海南發展銀行經濟糾紛案件的通知》在1998.09.18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恢複審理和執行涉及原中國新技術創業投資公司原海南發展銀行經濟糾紛案件的通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1998.09.18
  • 實施時間:1998.09.18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
1998年6月23日、26日,本院先後下發了《關於對涉及中國新技術創業投資公司經濟糾紛案件中止審理和中止執行問題的通知》、《關於對涉及海南發展銀行的經濟糾紛案件中止審理和中止執行問題的通知》。現就恢複審理和執行原中國新技術創業投資公司(以下簡稱中創公司)、海南發展銀行(包括它們所屬的金融辦事處、代理處、證券交易營業部及其控股和直接管理的非金融實業公司,下同)的經濟糾紛案件的問題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下發之日起,各級人民法院對已經受理的涉及原中創公司、原海南發展銀行的經濟糾紛案件予以恢複審理和執行。
1.鑒於原中創公司、原海南發展銀行系被中國人民銀行關閉,且中國人民銀行依法已成立了清算組,根據我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1條、第271條的規定,在恢複審理或執行涉及原中創公司、原海南發展銀行的經濟糾紛案件過程中,應變更中創公司清算組、海南發展銀行清算組(以下簡稱清算組)為當事人或權利義務承受人。
2.對涉及原中創公司、原海南發展銀行為當事人的經濟糾紛案件應抓緊審理,務於1998年年底前結案。
二、審理原中創公司、原海南發展銀行為原告的經濟糾紛案件應注意以下問題:
1.對被告可能從事轉移、隱匿、變賣財產等行為的,應根據清算組的申請,依法及時予以財產保全;對清算組沒有提出財產保全申請的,必要時,人民法院也可以採取財產保全措施。
2.對涉及原中創公司、原海南發展銀行為債權人的已發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書(包括關閉前),債務人在法律文書規定的期限內不能自動履行的,應依法及時採取強制執行措施。
3.對清算組以原告身份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三、審理原中創公司、原海南發展銀行為被告或第三人的經濟糾紛案件應注意以下問題:
1.為有利於清算組對原中創公司、原海南發展銀行的財產進行清理,人民法院在審理涉及原中創公司、原海南發展銀行為債務人的經濟糾紛案件中,不宜對其財產採取保全措施。
2.對涉及原中創公司、原海南發展銀行為債務人的已發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書(包括關閉前),人民法院應依法裁定中止執行。當事人可持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書,由清算組依清算程式予以清償。清算程式終結,人民法院即終結執行程式。
3.債權人對清算組確認的債權數額持有異議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按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的規定處理。
4.恢複審理前未受理的,人民法院不再受理,可告知當事人按照有關公告規定,向清算組進行債權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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