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強毓芬等訴強錫麟繼承一案的函》在1988.03.12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強毓芬等訴強錫麟繼承一案的函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1988.03.12
- 實施時間:1988.03.12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87]滬高民他字第18號關於強毓芬等訴強錫麟繼承一案的請示報告收悉。經我們研究認為:強錫麟把全部財產捐贈國家是一種愛國的行為,也是他與妻子高志競的共同意思表示,代表了他們夫妻倆的共同意願,應依法保護。據此,我們同意你院審判委員會的傾向性意見。
此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