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張淑娥訴居住在香港的陳文偉離婚問題的批覆》在1985.08.20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張淑娥訴居住在香港的陳文偉離婚問題的批覆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1985.08.20
- 實施時間:1985.08.20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985年7月9日(85)川法民示字第18號報告請示的張淑娥訴居住在香港的陳文偉離婚案的幾個問題,經我們研究,現答覆如下:
一、關於該案是否屬於涉及港、澳同胞案件的問題,我們認為,被告陳文偉於1980年2月去香港探親,逾期不歸,現仍居香港,如其在香港未取得正式居民身份證,就不是港胞,該案即不屬於涉及港、澳同胞的案件。
二、關於陳文偉從香港提交人民法院的離婚意見書,是否須經法務部指定的香港有關機構或律師證明的問題,我們意見,為保證訴訟文書的真實性,可參照我院1984年9月8日下發的《關於貫徹執行〈民事訴訟法(試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七十二條的規定,要求暫居香港的內地公民在香港辦理訴訟文書的證明手續;如辦理證明手續確有困難,人民法院也可通過其他方式,查證屬實後予以確認。
至於該案抗訴期限問題,應適用民事訴訟法(試行)第一百四十五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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