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張樹東與平陰縣平陰鎮人民政府追索獎勵費糾紛一案的復函》在2003.07.24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張樹東與平陰縣平陰鎮人民政府追索獎勵費糾紛一案的復函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2003.07.24
- 實施時間:2003.07.24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平陰鎮政府於1996年6月6日下發的平鎮政發[1996]7號《關於在工業園內引辦項目、引進資金、技術和人才的優惠政策》中第七條關於引資獎勵的內容屬於懸賞廣告。鎮政府承諾“對引進獨資(外資、合資、內資)項目的任何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該懸賞廣告未對引資人的主體資格作出限制。張樹東作為引資人,完成了引資項目,享有獎勵請求權。鎮政府未履行承諾引發的糾紛,系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糾紛,屬於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範圍。張樹東完成招商引資的行為不是經營活動,不適用《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所禁止的“其他營利性經營活動”的規定。
故原則上同意你院審判委員會的傾向性意見,即張樹東要求鎮政府履行承諾的主張應予支持。原一、二審判決適用法律不當,應依法再審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