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張安、陳石壽申請刑事賠償案的批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張安、陳石壽申請刑事賠償案的批覆》在1998.10.12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張安、陳石壽申請刑事賠償案的批覆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1998.10.12
  • 實施時間:1998.10.12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
你院《關於張安、陳石壽申請紫金縣人民檢察院刑事賠償一案的請示報告》收悉。經研究認為:
本案是經人民法院一審宣告無罪的刑事案件。紫金縣人民檢察院以誣告陷害罪決定對張安、陳石壽立案偵查,採取收容審查的行政強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做法是違法的。本案是刑事賠償案件,而不是公安機關違法行使職權的行政案件。檢察機關不予賠償的決定沒有法律依據。紫金縣人民檢察院對張安、陳石壽的違法羈押應視為錯誤拘留,應當適用《國家賠償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紫金縣人民檢察院作為賠償義務機關,對侵犯張安、陳石壽人身自由予以賠償。
此復
最高人民法院
一九九八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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