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張壽朋、張惜時與王素卿繼承案的批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張壽朋、張惜時與王素卿繼承案的批覆》在1985.11.20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張壽朋、張惜時與王素卿繼承案的批覆
  • 頒布時間:1985年11月20日
  • 實施時間:1985年11月20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985年8月1日關於張壽朋、張惜時與王素卿房屋繼承糾紛一案處理意見的請示報告收悉。
從報告及附材料看,雙方訟爭的房屋,系張利堂與其妻張陳氏、妾王素卿、兒媳李長春等人所共有。張陳氏、張利堂先後於1938年、1950年病故。1949年張利堂將房屋登記在自己名下,1951年張壽朋等三人又將該房屋作為張利堂個人遺產辦理了“繼承”手續。但有關當事人對房屋並沒有進行分割,長期以來仍為王素卿、李長春等人共同使用。1959年王素卿、張壽松與李長春、張壽朋分居時,雙方共同商定:正東房三間由王素卿、張壽松居住,東廂房出租,租金由王素卿收用;正房西三間由李長春、張壽朋居住,西廂房出租,租金由李長春收用。“文革”期間,共同“申請”交公。1981年落實房屋政策發還時,雙方為王素卿的贍養問題引起對房屋產權訟爭。
根據上述事實,我們研究認為,訟爭人雙方於1959年分居時,實際上已對共有房屋作了分割,而後各自獨立行使權利已20餘年,互無爭議。此案應依法確認1959年析產有效,不宜再以房屋繼承糾紛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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