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建立經濟糾紛大案要案報告制度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建立經濟糾紛大案要案報告制度的通知》在1989.01.31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建立經濟糾紛大案要案報告制度的通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1989.01.31
  • 實施時間:1989.01.31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
為了及時溝通信息,掌握審判工作動態,研究新情況新問題,加強指導監督,有必要建立各高級人民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報告經濟糾紛大案要案的收案和審結情況的制度。
經濟糾紛案件列入大案要案需要報告的主要是:
(一)有國際影響的案件;
(二)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全國範圍內有重大影響的案件;有典型意義和參考價值的較重大的案件;
(三)訴訟標的在人民幣一千萬元以上的案件;
(四)新類型案件中比較典型的案件;
(五)涉外、涉台的案件;
(六)涉港、澳的重大典型案件或者訴訟標的在人民幣二百萬元以上的案件;
(七)高級人民法院認為需要報的其他案件。
各高級人民法院對上述案件的受理呈報表應在受理的法院立案後10日內;結案呈報表應在結案後15日內報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對急要的案件,應隨時將受理呈報表、結案呈報表用電傳上報。
附表(略)
司法檔案(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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