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和執行涉外民商事案件應當注意的幾個問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和執行涉外民商事案件應當注意的幾個問題的通知》在2000.04.17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和執行涉外民商事案件應當注意的幾個問題的通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2000.04.17
  • 實施時間:2000.04.17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
為了依法及時、公正地處理好涉外民商事案件,促進我國對外經濟貿易和招商引資等重大經濟活動,適應即將加入世貿組織的新形勢,現就審理和執行涉外民商事案件中應當注意的問題通知如下:
一、嚴格執行涉外民商事案件審查程式,切實保護各方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各級人民法院要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及其批准的高級人民法院有關案件管轄的規定,對訴至法院的涉外民商事案件認真進行審查。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範圍、符合級別管轄、地域管轄和專屬管轄規定並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條件的,應當在法定期限內及時立案,不得拖延、推諉;對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範圍的要及時告知當事人採取其他救濟方式,不得違法濫用管轄權或無故放棄管轄權。對涉外契約中訂有仲裁條款或者當事人事後達成書面仲裁協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照法律規定,擬裁定涉外契約仲裁協定無效的,應先逐級呈報最高人民法院,待最高人民法院答覆同意後才可以確認仲裁協定無效。涉外民商事案件法律文書的送達手續必須合法;如用公告方式送達,必須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八十四條規定辦理,並應當在《人民法院報》或省級以上對外公開發行的報紙上和在受案法院公告欄內同時刊登。
二、嚴格依照衝突規範適用處理案件的民商事法律,切實做到依法公開、公正、及時、平等地保護國內外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各級人民法院審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時,要堅持國家主權原則和依法獨立審判原則,保證案件處理的程式公正和實體公正。涉外民商事案件除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一律公開審理,允許新聞媒體自負其責地進行報導。審理案件必須做到認定事實客觀、全面,適用法律準確、適當,實體處理公正、合法,除《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約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三類契約必須適用中國法律外,均應依照有關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準確選用準據法;對我國參加的國際公約,除我國聲明保留的條款外,應予優先適用,同時可以參照國際慣例。製作涉外法律文書應文字通暢,邏輯嚴密,格式規範,說理透徹。
三、嚴格遵守涉外民商事案件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規定,切實維護國家司法權威。各級人民法院在強化執行工作過程中,應從維護國家司法形象和法制尊嚴的高度認識涉外執行工作的重要性,進一步加強涉外案件的執行,要注意執行方法,提高執行效率,注重執行效果。對涉外仲裁裁決和國外仲裁裁決的審查與執行,要嚴格護照有關國際公約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中有關涉外執行的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法)經發[1987]5號通知、法發[1985]18號通知、法釋[1998]28號規定及法[1998]40號通知辦理。各級人民法院凡擬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和有關國際公約規定,不予執行涉外仲裁裁決、撤銷涉外仲裁裁決或拒絕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機構的裁決的,均應按規定逐級呈報最高人民法院審查,在最高人民法院答覆前,不得制發裁定。
四、各級人民法院要加強對國際條約、國際慣例等國際經貿規範的學習,不斷提高審查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水平。對在適用法律上有重大爭議的,應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建立經濟糾紛大案要案報告制度的通知》(法經函[1989]第4號)執行。審判人員要嚴格遵守審判紀律,不得私自接待國外當事人或其他有關人員;嚴格執行迴避制度,不得單獨接觸一方當事人及其關係人;對於涉外案件外國當事人所在國家外交機構代表的正式詢問,應由受案法院負責接待,有關情況應及時報告上級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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