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少數民族與漢族通婚問題的答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少數民族與漢族通婚問題的答覆是最高人民法院於1951年01月22日發布,自1951年01月22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最高人民法院
  • 發布日期:1951年01月22日
  • 實施日期:1951年01月22日
  • 效力級別:司法解釋
  • 法規類別:結婚
  最高人民法院華東分院:
1950年11月25日東法編字第0504號報告一件已悉。關於回漢民族通婚問題,我們同意你院的意見,即根據共同綱領第五十三條與婚姻法第二十七條以尊重少數民族的風俗習慣有利民族團結為原則,回漢民族間男女婚姻要求,應該服從這個原則,只有在個別場合,例如非少數民族聚居之處,個別回漢男女要求結婚,而回民家長及回教團體表示無異議者,始得為準予結婚的考慮。
附:
最高人民法院華東分院關於少數民族與漢族通婚問題的請示
最高人民法院:
少數民族與漢族通婚問題。現在各地均發現回女願與男漢結婚,但回族並非家長(也可能是家長不願意要阿訇出面反對)反對致涉訟。各地人民法院認為依照婚姻法規定男女婚姻自由的原則,應準許結婚,但涉及團結少數民族問題,似不應準許,可是又違反婚姻法自主自願原則。婚姻法中對此問題,尚沒明文規定,只是要各大行政區制定補充辦法,但現也尚未頒布補充辦法,如何辦?我們認為婚姻法的精神,是準許各民族間互相通婚的。因為婚姻法只規定男女婚姻自由,男女權利平等,並未附有民族條件。但為了團結少數民族,婚姻法中又說明,要各大行政區人民政府或省人民政府得依據當地少數民族婚姻問題具體情況,對本法制定變通的或補充的規定,提請政務院批准施行我們對這個問題的了解,認為目前還是以鞏固民族團結的重要方針為主,民族間的男女婚姻自由,要不違背民族團結為前提。基於宗教信仰、風俗習慣的不同,且因過去反動派實行大漢族主義,造成很深的隔膜,如機械地執行男女婚姻自由的原則,將造成惡果,影響團結,是很不好的。即在某些區域少數民族極少的情況下,亦應不妨礙民族團結前提條件下,慎重處理,即說服教育無效時,還應主動讓步為宜,不應硬性判決,待將來他們覺悟提高了,彼此間隔閡消除了,再強調男女婚姻自由原則不遲。
是否有當?請示!
195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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