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設定圈套誘騙他人參賭又向索還錢財的受騙者施以暴力或暴力威脅的行為應如何定罪問題的批覆》在1995.11.06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設定圈套誘騙他人參賭又向索還錢財的受騙者施以暴力或暴力威脅的行為應如何定罪問題的批覆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1995.11.06
- 實施時間:1995.11.06
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於設定圈套誘騙他人參賭,當參賭者要求退還所輸錢財時,設賭者以暴力相威脅,甚至將參賭者打傷、殺傷並將錢財帶走的行為如何定性》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行為人設定圈套誘騙他人參賭獲取錢財,屬賭博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以賭博罪定罪處罰。參賭者識破騙局要求退還所輸錢財,設賭者又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拒絕退還的,應以賭博罪從重處罰;致參賭者傷害或者死亡的,應以賭博罪和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依法實行數罪併罰。
1995年11月6日
司法解釋(類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