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自費出國留學人員計畫生育有關問題的答覆》在1997.07.15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自費出國留學人員計畫生育有關問題的答覆
- 頒布時間:1997年07月15日
- 實施時間:1997年07月15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於趙惠玲不服杭州市上城區人民政府清泰街道辦事處計畫生育行政處理一案的請示報告”〈〔1996〕浙法行他字第15號〉收悉。就該案涉及的國計生政字〔1989〕272號《通知》是否適用自費留學人員的問題,經研究並徵求有關部門的意見,答覆如下:
一、自費出國留學人員的計畫生育問題,可以參照國家計畫生育委員會、國家教委國計生政字〔1989〕272號《通知》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二、自費出國留學人員留學期間生育二胎屬於超計畫生育。教育、計畫生育等部門應根據國家有關政策對其進行批評、教育,但不宜徵收超計畫生育等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