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數罪中有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案件如何實行數罪併罰的通知》在1987.06.26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數罪中有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案件如何實行數罪併罰的通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1987.06.26
- 實施時間:1987.06.26
全國地方各高級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各大單位軍事法院,各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各海事法院:
對於數罪中有一罪或者數罪應當判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含死刑緩期二年執行,下同)的案件,如何實行數罪併罰,各地法院的作法不大一致。有的對各罪分別量刑,再決定應執行的刑罰;有的則列出罪名,不分別量刑,只判處其中最高的刑罰。從審判實踐看,對這類案件如果不分別量刑,就看不出對每一個罪是如何量刑的,既可能影響被告人行使抗訴權,也會給上級法院審查原判量刑是否適當造成困難。為此,特通知如下:根據刑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今後對被告人犯數罪,其中有一罪或者數罪應當判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的,對各罪應當分別量刑,然後決定執行其中最高的刑罰。希各地法院照此執行。
1987年6月26日
司法解釋(類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