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受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人員挪用國有資金行為如何定罪問題的批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受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人員挪用國有資金行為如何定罪問題的批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受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人員挪用國有資金行為如何定罪問題的批覆》已於2000年2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099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0年2月24日起施行。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蘇高法【1999】94號《關於受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能否作為挪用公款罪主體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對於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國有資金歸個人使用構成犯罪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此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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