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審計署關於諮詢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問題的函》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審計署關於諮詢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問題的函》的復函在2001.10.17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審計署關於諮詢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問題的函》的復函
  • 頒布時間:2001年10月17日
  • 實施時間:2001年10月17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國家審計署:
你署審函[2001]75號《審計署關於諮詢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問題的函》收悉。經研究,現提出以下意見供參考:
地方稅務機關實施“高開低征”或者“開大征小”等違規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不屬於刑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的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犯罪行為,造成國家稅款重大損失的,對有關主管部門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應當根據刑法有關瀆職罪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此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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