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計(師)事務所執業審計師可以接受清算組的聘任參與企業破產清算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計(師)事務所執業審計師可以接受清算組的聘任參與企業破產清算的通知》在1993.08.28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計(師)事務所執業審計師可以接受清算組的聘任參與企業破產清算的通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1993.08.28
  • 實施時間:1993.08.28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
審計(師)事務所是依法成立的社會審計組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社會審計組織可以接受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個人委託,承辦經濟案件的鑑定事項。因此,在審理破產案件中,清算組織可以聘任審計(師)事務所一定數量的執業審計師參與企業破產清算。
一九九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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