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保險公司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行政處罰案件時如何確定行政主體問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保險公司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行政處罰案件時如何確定行政主體問題的復函》在2003.12.10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保險公司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行政處罰案件時如何確定行政主體問題的復函
  • 頒布時間:2003年12月10日
  • 實施時間:2003年12月10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湘高法[2003]124號《關於審理涉及保險公司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行政處罰案件如何確定監督檢查主體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經國務院批准、由國務院辦公廳2003年7月7日印發的《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明確規定,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依法對保險機構和保險從業人員的不正當競爭等違法、違規行為以及對非保險機構經營或變相經營保險業務進行調查、處罰”。這一規定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第三條第二款有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監督檢查”的規定並不矛盾。人民法院在審理涉及保險機構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行政處罰案件時,應當以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作為有權進行調查、處罰的主體。
我院以前的規定與本答覆不一致的,以本答覆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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