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標準有關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標準有關問題的解釋一般指本詞條

為依法嚴懲毒品犯罪,根據刑法分則第六章第七節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頒布了《關於審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標準有關問題的解釋》,就審理毒品案件定罪刑標準有關問題進行了詳盡解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標準有關問題的解釋》
  • 有關機構: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 作用:就毒品案件定罪標準進行解釋
  • 目的:依法嚴懲毒品犯罪
為依法嚴懲毒品犯罪,根據刑法分則第六章第七節的規定,現就審理毒品案件定罪刑標準有關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二款第(一)項、第三百四十八條規定的"其他毒品數量大":
(一)苯丙胺類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一百克以上;
(二)大麻油五千克、大麻脂十千克、大麻葉及大麻煙一百五十千克以上;
(三)古柯鹼五十克以上;
(四)嗎啡一百克以上;
(五)度冷丁(杜冷丁)二百五十克以上(針劑100mg/支規格的二千五百支以上,50mg/克規格的五千支以上;片劑25mg/片規格的一萬片以上,50mg/片規格的五千片以上);
(六)鹽酸二氯埃托啡十毫克以上(針劑或者片劑20ug/支、片規格的五百支、片以上);
(七)咖啡因二百千克以上;
(八)罌粟殼二百千克以上;
(九)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第二條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三款、第三百四十八條規定的"其他毒品數量較大":
(一)苯丙胺類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二十克以上不滿一百克;
(二)大麻油一千克以上不滿五千克,大麻脂二千克以上不滿十千克,大麻葉及大麻煙三十千克以上不滿一百五十千克;
(三)古柯鹼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
(四)嗎啡二十克以上不滿一百克;
(五)度冷丁(杜冷丁)五十克以上不滿二百五十克(針劑100mg/支規格的五百支以上不滿二千五百支,50mg/支規格的一千支以上不滿五千支;片劑25mg/片規格的二千片以上不滿一萬片,50mg/支規格一千片以上不滿五千片);
(六)鹽酸二氫埃托啡二毫克以上不滿十毫克(針劑或者片劑20ug/支、片規格一百支、片以上不滿五百支、片);
(七)咖啡因五十千克以上不滿二百千克;
(八)罌粟殼五十千克以上不滿二百千克;
(九)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
第三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四款規定的"情節嚴重的";
(一)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一百四十克以上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七克以上不滿十克或者其他數量相當毒品的;
(二)國家工作人員走私、製造、運輸、販賣毒品的;
(三)在戒毒監管場所販賣毒品的;
(四)向多人販毒或者多次販毒的;
(五)其他情節嚴重的行為。
第四條違反國家規定,非法運輸、攜帶進出境或在境內非法買賣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於製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劑達到下列數量標準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一)麻黃鹼、偽麻黃鹼及其鹽類和單方製劑五千克以上不滿五十千克;麻黃浸膏粉一百千克以上不滿一千千克;
(二)醋酸酐、三氯甲烷二百千克以上不滿二千千克;
(三)乙醚四百千克以上不滿三千千克;
(四)上述原料或者配劑以外其他相當數量的用於製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劑。
違反國家規定,非法運輸、攜帶進出境或者在境內非法買賣用於製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劑,超過前款所列數量標準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五十條第一款規定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