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三款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三款的復函在1993.11.04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三款的復函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1993.11.04
  • 實施時間:1993.11.04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於如何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三款的請示報告收悉。經研究並徵求有關部門意見,答覆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三款“依照法律規定處以罰款、拘留”的含義,是指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國家法律規定人民法院對違反民事法律的當事人可以處以罰款、拘留的,人民法院才可以處以罰款、拘留;法律規定由有關行政部門處以罰款、拘留的,應由有關行政部門予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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