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樂平嶺”輪貨損索賠訴訟時效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樂平嶺”輪貨損索賠訴訟時效的復函》在1992.11.20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樂平嶺”輪貨損索賠訴訟時效的復函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1992.11.20
  • 實施時間:1992.11.20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992〕粵高法經復字第24號《關於“樂平嶺”輪貨損索賠訴訟時效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現答覆如下:
就海上貨物運輸向承運人要求賠償的請求權時效,為特殊的時效,對此,在我國海商法中作出了特殊的規定。但在該法尚未施行的情況下,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適用國際慣例。
目前,國際上的通常做法和《海牙規則》、《海牙-維斯比規則》都規定為一年的時效,我國海運部門在提單條款中規定的時效與國際上的通常做法一致。故同意你院關於海上貨物運輸契約適用一年訴訟時效的意見。
此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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