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確定沿海、內河貨物運輸賠償請求權時效期間問題的批覆

2001年5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76次會議通過,自2001年5月3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確定沿海、內河貨物運輸賠償請求權時效期間問題的批覆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2001.05.24
  • 實施時間:2001.05.31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浙高法[2000]267號《關於沿海、內河貨物運輸賠償請求權訴訟時效期間如何計算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二百五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精神,結合審判實踐,託運人、收貨人就沿海、內河貨物運輸契約向承運人要求賠償的請求權,或者承運人就沿海、內河貨物運輸向託運人、收貨人要求賠償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一年,自承運人交付或者應當交付貨物之日起計算。
此復
司法解釋(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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