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理解法官法第十七條“原任職法院”問題的答覆》在2007.04.16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理解法官法第十七條“原任職法院”問題的答覆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2007.04.16
- 實施時間:2007.04.16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於〈法官法〉第十七條“原任職法院”等問題如何理解的請示》(滬高法[2006]392號)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原任職法院”,包括該法官曾經擔任過審判職務的所有法院。
此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