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外國駐華使館參贊能否以外交代表身份為本國國民在我國聘請中國律師代理民事訴訟的批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外國駐華使館參贊能否以外交代表身份為本國國民在我國聘請中國律師代理民事訴訟的批覆》在1985.03.28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外國駐華使館參贊能否以外交代表身份為本國國民在我國聘請中國律師代理民事訴訟的批覆
  • 頒布時間:1985年03月28日
  • 實施時間:1985年03月28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985年1月10日〔81〕滬高民上字第5號請示收悉。關於瑞士駐華大使館參贊能否以外交代表身份為其本國國民在我國的民事訴訟中聘請中國律師代理訴訟問題,經研究,我們認為,根據我國參加的《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和《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的有關規定,瑞士駐華大使館受其本國國民李美提、李愛維的委託代聘律師,屬於使館公務,因此,該大使館授權其本館職員以外交代表身份為李美提、李愛維在我國聘請中國律師代理民事訴訟,是可以的。
此復。
司法解釋(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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