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地主在土改時隱瞞未報的房屋應如何處理問題的函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地主在土改時隱瞞未報的房屋應如何處理問題的函復》在1992.03.26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地主在土改時隱瞞未報的房屋應如何處理問題的函復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1992.03.26
  • 實施時間:1992.03.26
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陝高法發〔1991〕49號《關於韓樹堂、韓兆升與涇陽縣雲陽鎮供銷社房屋糾紛一案的請示報告》收悉。
據報告稱:土改前韓樹堂在三原縣有房屋32間,土地68畝,在涇陽縣雲陽鎮(當時是村)有房屋52間。土改時,韓樹堂家庭被定為地主成份,本人系地主分子。當時,韓樹堂在三原縣的土地被分配,房屋未動;1965年社教期間,除留給韓家3間住房外,其餘補分給貧下中農。土改時,韓樹堂在涇陽縣的房屋隱瞞未報,並由該縣雲陽鎮供銷社於1952年承租,並管理使用至今;在承租期間,院內增建了房屋、水塔等設施,房屋狀況發生了較大變化。1987年10月,韓樹堂、韓兆升父子以索要租金收回房屋為由,訴至涇陽縣人民法院。
經研究並徵求有關部門意見後,我們認為:對地主在土改時隱瞞、且一直未實際居住使用的房屋案件的處理,不適用我院1986年1月27日法(民)復〔1986〕5號批覆①,應參照我院1990年6月13日(89)民他字第13號函復②的精神處理。即:根據土改時韓樹堂被定為地主分子及三原縣已為其保留住房的情況,其餘房屋應在沒收之列。雲陽鎮52間房屋,土改時未確權給韓樹堂,一直由雲陽鎮供銷社占有使用,應視為公產。但在具體處理時,要考慮本案形成的歷史原因和實際情況,妥善處理。
司法檔案(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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