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信息
2024年4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於在涉及未成年子女的離婚案件中開展“關愛未成年人提示”工作的意見》,對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行為進行早期預防,將防治未成年人犯罪工作關口前移,切實維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
全文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少年兒童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堅持依法能動履職,做深做實為人民司法,強化訴源治理,切實維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親職教育促進法》等法律規定,結合人民法院工作實際,制定本意見。
一、充分認識“關愛未成年人提示”工作的重大意義
1.融合貫通涉未成年人民事、行政、刑事審判職能,全面加強未成年人司法保護,是人民法院的重要職責。在涉及未成年子女的離婚案件中開展“關愛未成年人提示”工作,對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行為進行早期預防,將防治未成年人犯罪工作關口前移,是人民法院認真貫徹落實習近平法治思想、深入踐行以人民為中心發展思想的必然要求,是堅持能動履職、強化訴源治理、加強未成年人犯罪預防工作的重要舉措。
2.推動司法保護與家庭保護、學校保護、社會保護、網路保護和政府保護有機銜接,推動全社會形成關心關愛未成年人的良好氛圍,是貫徹落實最有利於未成年人原則的必然要求。在涉及未成年子女的離婚案件中開展“關愛未成年人提示”工作,對於督導父母當好合格家長,避免離婚糾紛對未成年人產生不利影響,促進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具有重要意義。
二、明確目標任務
3.引導離婚案件當事人正確處理婚姻自由與維護家庭穩定的關係,關心、關愛未成年子女,關注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長的精神和物質需求。
4.引導離婚案件當事人提升責任意識,依法履行監護職責,充分保護未成年子女合法權益,在離婚案件中以保障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長為目的,妥善處理撫養、探望、財產等相關事宜。
5.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最大限度防止漠視甚至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傷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情形的發生,消除引發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各種消極因素,防患於未然。
6.促進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為未成年人健康成長創造良好、和睦、文明的家庭環境,推動形成關心關愛未成年人的良好社會氛圍。
三、把握工作原則
7.堅持最有利於未成年人原則。在每一起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中,充分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適應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的規律和特點,將特殊、優先、全面保護理念貫穿在案件辦理及案後延伸工作的全過程。
8.堅持德法共治原則。在涉及未成年子女離婚案件中,牢固樹立新時代社會主義司法理念,大力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注重對未成年子女人格、情感、安全利益的保護,保障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長。
9.堅持問題導向原則。立足於預防和解決司法實踐暴露出的部分離婚案件當事人怠於關心、關愛未成年子女,漠視、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權益,導致未成年子女身心受到傷害或者違法犯罪等問題,認真部署、推進工作。
10.堅持能動履職原則。強化訴源治理,深挖未成年人犯罪及未成年人權益被侵害案件成因,溯源而治,將預防和矯治工作向前延伸,推進司法保護與其他五大保護融合發力。
11.堅持因案制宜原則。根據案件實際情況,以當事人聽得懂、能接受的語言,以便捷的方式、方法,有針對性地開展工作,講清楚法律、道理,講明白利害、後果,實事求是,務求實效,推進案件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會效果相統一。
四、突出工作重點
12.開展“關愛未成年人提示”工作,應當依據民法典和相關法律規定,依託真實案例向離婚案件當事人提示和強調下列內容:
(1)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有法定的撫養、教育、保護的義務,應當依法履行監護職責,否則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2)缺失父母的關心關愛,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會受到影響,嚴重時可能遭受侵害或者走上違法犯罪道路;
(3)解除婚姻關係應當謹慎。即使解除婚姻關係,也應當關注未成年子女心理健康和情感需求,聽取有表達意願能力未成年子女的意見,妥善處理撫養、探望、財產等相關事宜;
(4)父母任何一方均不得違背最有利於未成年人原則,以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爭奪撫養權,否則可能承擔不利後果;情節嚴重的,人民法院可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離婚後,父母對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父母雙方均應全面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支付撫養費、配合對方行使探望權等義務,相互協商配合,切實維護未成年子女合法權益。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損害的,父母雙方應當依照民法典相關規定共同承擔侵權責任。
13.所選案例既可以體現當事人妥善處理離婚事宜後對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長的積極效果,也可以揭示離婚後家庭關愛缺失、教育不到位對未成年子女產生的消極後果,以及闡釋當事人未履行撫養、教育、保護義務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等。
五、靈活開展工作
14.各地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提示”內容。以線上、線下等多種途徑,通過口頭告知、現場提示閱讀、播放視頻、制發“提示卡”或“提示手冊”等多種形式,在立案、訴前調解、審理、執行等各階段開展“關愛未成年人提示”工作。必要時可以結合親職教育指導工作進行。
15.在撫養糾紛、探望權糾紛、監護權糾紛、同居關係糾紛等涉及未成年子女的案件中,也可以參照離婚案件,開展“關愛未成年人提示”工作。
16.上級人民法院應當加強對下指導,強化溝通協調和工作宣傳,推動轄區工作深入開展,確保將最有利於未成年人原則和關愛未成年人精神貫徹落實到相關工作中。
附屬檔案:“關愛未成年人提示”模板
最高人民法院
2024年4月10日
附屬檔案
“關愛未成年人提示”模板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依靠。一方面,父母有撫養、教育、保護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義務,不依法履行義務的,將承擔法律責任;另一方面,父母是子女之源,舐犢情深,親慈恩重。父母的撫育和關愛,直接關係到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
1.父母因離婚產生糾紛,子女將面臨心理上、生活上的巨大變化。夫妻之間一時產生矛盾,不等同於感情確已破裂。婚姻需要經營,感情可以修復,子女的健康成長是父母的期待,也是社會的希望!請三思而後行。
2.即使要離婚,也請保持平靜和理性。子女不應成為父母發泄、轉移負面情緒的對象。在離婚過程中,請一定要關注子女的心理健康、情感需求,注重心理疏導,聽取他們的意見,妥善處理撫養、探望、財產等相關事宜。
3.如果父母不能給予足夠的關心、關愛、陪護和疏導,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會受到傷害,成長可能受到影響,嚴重時甚至走上違法犯罪道路或者遭受不法侵害。
4.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父母雙方對於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直接撫養一方應當妥善撫養,不得作出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行為,否則另一方有權請求變更撫養關係;不直接撫養的一方應當積極通過見面、書信、網路等方式關心子女的生活、學習、心理狀況,並依法負擔相應的撫養費,否則另一方有權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5.未成年子女需要父母的關愛,離婚後,雙方應當妥善處理對子女的探望事宜。不直接撫養的一方應當依照協定、人民法院判決或者調解確定的時間和方式,在不影響未成年子女學習、生活的情況下探望未成年子女,另一方應當予以協助。
6.父母任何一方均不得違背最有利於未成年人原則,以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爭奪撫養權或者阻止對方探望,否則在確定、變更撫養關係等方面可能面臨不利後果。任何一方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決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罰款、拘留,對構成犯罪的,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7.父母應當依法履行對子女的監護職責,該職責不因離婚而免除。父母存在遺棄、虐待、家庭暴力等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子女合法權益情形的,不僅可能承擔被撤銷監護人資格等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還將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損害的,父母應當依照民法典相關規定共同承擔侵權責任。
寸草春暉,血濃於水!父母應當肩負起對未成年子女撫養、教育、保護的法定義務。無論婚姻如何變化,都應當一如既往,盡心盡力,攜手給未成年子女創造良好的生活成長環境,給予未成年子女最溫暖的愛!
相關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十六條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
第一千零六十八條 父母有教育、保護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損害的,父母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一千零八十四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第一千零八十六條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第十五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學習親職教育知識,接受親職教育指導,創造良好、和睦、文明的家庭環境。
第十六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履行下列監護職責:
(一)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
(二)關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狀況和情感需求;
(三)教育和引導未成年人遵紀守法、勤儉節約,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四)對未成年人進行安全教育,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
(五)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權利,保障適齡未成年人依法接受並完成義務教育;
(六)保障未成年人休息、娛樂和體育鍛鍊的時間,引導未成年人進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動;
(七)妥善管理和保護未成年人的財產;
(八)依法代理未成年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九)預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為和違法犯罪行為,並進行合理管教;
(十)其他應當履行的監護職責。
第十七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虐待、遺棄、非法送養未成年人或者對未成年人實施家庭暴力;
(二)放任、教唆或者利用未成年人實施違法犯罪行為;
(三)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參與邪教、迷信活動或者接受恐怖主義、分裂主義、極端主義等侵害;
(四)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吸菸(含電子菸,下同)、飲酒、賭博、流浪乞討或者欺凌他人;
(五)放任或者迫使應當接受義務教育的未成年人失學、輟學;
(六)放任未成年人沉迷網路,接觸危害或者可能影響其身心健康的圖書、報刊、電影、廣播電視節目、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和網路信息等;
(七)放任未成年人進入營業性娛樂場所、酒吧、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
(八)允許或者迫使未成年人從事國家規定以外的勞動;
(九)允許、迫使未成年人結婚或者為未成年人訂立婚約;
(十)違法處分、侵吞未成年人的財產或者利用未成年人牟取不正當利益;
(十一)其他侵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財產權益或者不依法履行未成年人保護義務的行為。
第十九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根據未成年人的年齡和智力發展狀況,在作出與未成年人權益有關的決定前,聽取未成年人的意見,充分考慮其真實意願。
第二十四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離婚時,應當妥善處理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教育、探望、財產等事宜,聽取有表達意願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見。不得以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爭奪撫養權。
未成年人的父母離婚後,不直接撫養未成年子女的一方應當依照協定、人民法院判決或者調解確定的時間和方式,在不影響未成年人學習、生活的情況下探望未成年子女,直接撫養的一方應當配合,但被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權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十六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對未成年人的預防犯罪教育負有直接責任,應當依法履行監護職責,樹立優良家風,培養未成年人良好品行;發現未成年人心理或者行為異常的,應當及時了解情況並進行教育、引導和勸誡,不得拒絕或者怠於履行監護職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親職教育促進法》
第十四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樹立家庭是第一個課堂、家長是第一任老師的責任意識,承擔對未成年人實施親職教育的主體責任,用正確思想、方法和行為教育未成年人養成良好思想、品行和習慣。
第二十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者離異的,應當相互配合履行親職教育責任,任何一方不得拒絕或者怠於履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阻礙另一方實施親職教育。
第二十三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得因性別、身體狀況、智力等歧視未成年人,不得實施家庭暴力,不得脅迫、引誘、教唆、縱容、利用未成年人從事違反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的活動。
內容解讀
《意見》明確,要引導離婚案件當事人正確處理婚姻自由與維護家庭穩定的關係,關心、關愛未成年子女,關注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長的精神和物質需求。引導離婚案件當事人提升責任意識,依法履行監護職責,充分保護未成年子女合法權益,在離婚案件中以保障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長為目的,妥善處理撫養、探望、財產等相關事宜。
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是《意見》的主要目標任務。《意見》明確,要在工作中最大限度防止漠視甚至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傷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情形的發生,消除引發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各種消極因素,防患於未然。要為未成年人健康成長創造良好、和睦、文明的家庭環境,推動形成關心關愛未成年人的良好社會氛圍。
《意見》注重發揮案例重要作用,強調開展“關愛未成年人提示”工作,應依託真實案例向離婚案件當事人提示和強調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義務和權利,以及違反法律要承擔的不利後果等。父母任何一方均不得違背最有利於未成年人原則,以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爭奪撫養權,否則可能承擔不利後果;情節嚴重的,人民法院可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意見》還指出,各地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提示”內容。以線上、線下等多種途徑,通過口頭告知、現場提示閱讀、播放視頻、制發“提示卡”或“提示手冊”等多種形式,在立案、訴前調解、審理、執行等各階段開展“關愛未成年人提示”工作,必要時可以結合親職教育指導工作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