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民事經濟糾紛案件審判中徇私舞弊枉法裁判構成犯罪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的批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民事經濟糾紛案件審判中徇私舞弊枉法裁判構成犯罪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的批覆》在1991.07.17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民事經濟糾紛案件審判中徇私舞弊枉法裁判構成犯罪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的批覆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1991.07.17
  • 實施時間:1991.07.17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粵法紀(1990)18號《關於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條是否包括民事、經濟案件中的枉法裁判行為的請示》收悉。經研究並徵求有關部門意見,現答覆如下:
1991年4月9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四條第三款規定:“審判人員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應當追究法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據此,具有審判職務的司法工作人員,在審判民事案件、經濟糾紛案件過程中,徇私舞弊,故意顛倒黑白做枉法裁判,構成犯罪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在辦理上述案件時,應當注意把司法工作人員由於貪污、受賄或者玩忽職守等導致枉法裁判的,以及因能力、水平所限或者執行政策、法律的偏差致使工作中出現嚴重錯誤的,與犯徇私舞弊罪嚴格區別開來。
1991年7月17日
司法解釋(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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